技术交流学习·综合管廊消防专篇内容编写
发布者:编辑 发布时间:2023-03-24根据《昆明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实施细则(试行)》及消防支队相关要求,综合管廊属于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的范围,根据实施细则消防管廊需要编制消防专篇,但消防管廊消防专篇的内容并没有以往经验及模板可以借鉴,针对上述问题,2023年3月,我分院特地组织学习关于综合管廊消防专篇内容编写的相关内容。学习内容参考建筑项目消防专篇及消防支队相关要求。通过学习受益良多,现整理相关心得与各同仁交流分享。
一、消防概述-消防设计审查及备案
《昆明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二、消防概述-消防专篇内容
(一)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的下列内容:
1、总平面布局。如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7、消防电源及配电;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13、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注:对于消防用水量、水池容量、排烟量、送风量等需要计算的数据应附计算过程。
(二)结合建筑消防专篇,及综合管廊的特殊性,管廊消防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的下列内容:
1、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类别;
2、防火防烟分区和构造;
3、安全疏散;
4、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5、灭火器配置;
6、消防电源及配电;
7、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0、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注:对于超细干粉、灭火器、排烟量、送风量等需要计算的数据应附计算过程。
三、管廊消防设计内容
(一)工艺消防设计
工艺消防设计包含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类别、防火分区和构造及安全疏散三部分内容。
1、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类别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承重墙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
非承重外墙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1.00 |
|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2.00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1.00 |
|
房间隔墙 |
不燃性0.75 |
不燃性0.50 |
|
柱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
梁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
楼板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
疏散楼梯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
吊顶(包括吊顶格栅) |
不燃性0.25 |
难燃性0.25 |
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2、防火分区和构造
规范解读
3、安全疏散
规范解读
5.4.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强制性条文)
5.4.3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
5.4.4 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2)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1m。
(二)灭火系统设计
工艺消防设计包含灭火器、自动灭火系统两部分内容。
1、灭火器
其中规范7.1.8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包括:
(1)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1)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五类)和危险等级(严重、中、轻);
(2)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该计算单元扑救初期火灾所需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最低值);
(4)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相关规范
6.1.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强制性条文)
6.1.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7.1.3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强制性条文)
(5)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置灭火级别;
(6)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规格与数量;
(7)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2、自动灭火系统
7.1.9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电力电缆引发的火灾特点在于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火势凶猛、燃烧迅速、烟气危害大,同时很难在初期火灾时发现,一旦发生火灾难于扑救,势必给城市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通过自动响应尽可能将火灾扑灭于初期甚至萌芽状态。
适用于E类带电火灾的自动灭火系统有:气体灭火系统、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高压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计算:(Q≥0.13Kg/m³)
(三)强弱电系统设计
综合管廊内空间属于地下封闭空间,通风条件差。为保证管廊内各种市政管线在适宜的环境中正常运行,保证进入管廊巡视的维护人员在安全卫生的环境中工作,需要对管廊进行通风换气,以排除其内部废气、余热。当管廊内发生火灾时,通风系统应能协助控制火势蔓延。在火灾后,通风系统应能及时排除管廊内积聚的有毒烟气。
1、综合管廊通风系统的主要功能
(1)保证及时排出管廊内各种管线的余热,控制管廊内的温度最高不超过40 ℃;
(2)控制燃气舱内天然气浓度在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的20%以内;
(3)控制污水舱内H2S,CH4气体浓度不超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设定值;
(4)为检修人员提供适量的新鲜空气,保证氧气体积分数不低于19.5%;
(5)发生事故时能实现密闭灭火,并实现灭火后的强制通风排烟,为后续工程抢修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内部空气环境。
2、综合管廊内的余热量来源
(1)电力电缆的发热量;
(2)热力管线(热水管、蒸汽管)的发热量;
(3)管廊内的灯具、水泵、风机(只计算送风机)、配电柜等设备的发热量。
在综合管廊中,灯具、水泵、送风机、配电柜等设备发热量一般较小,且一般均为间歇性开启,工程设计时可以忽略。因此,应主要考虑电力电缆、热力管线的发热量。
3、相关规范
GB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第7.2.2条对综合管廊通风量计算进行了规定。
7.2.2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2)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综上所述
综合管廊通风量计算除了考虑换气次数,还需考虑排除管廊内各种管线散发的余热,最终设计风量应按两者中的较大值确定。
(1)电力舱通风量除了应满足排除舱内余热的通风量要求之外,还需符合规范规定的正常和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取二者中较大值作为设计通风量。
(2)污水舱、燃气舱的通风量应根据舱室断面尺寸、通风区间长度、规范规定的正常和事故通风换气次数要求确定
(四)排烟系统设计
1、相关规范
GB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7.2.8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2、条文说明
7.2.8综合管廊一般为密闭的地下构筑物,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综合管廊内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可靠地关闭通风设施。火灾扑灭后由于残余的有毒烟气难以排除,对人员灾后进入清理十分不利,为此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写在最后
最好的生活方式,是和一群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奔跑在理想奋斗的路上,回头有一路的故事,低头有坚定的脚步,抬头有清晰的远方!
本次分享技术交流,目的在于提升各位同仁和技术团队的相互成长,希望大家有所受用,同时也希望之后和大家一起讨论和完善,使我们能够碰撞出更好的方式方法及成长的小收获。